闽南师范大学商贸服务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商贸店面经营的规范管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经商环境,维护经营主体和师生消费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商贸店面管理的有关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租用闽南师范大学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除饮食店面(已纳入《闽南师范大学餐饮服务奖惩管理条例》考核中)外的其它各类商贸店面。
第三条 管理机构
由后勤处成立商贸服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对商贸店面的经营进行管理审核。后勤处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为后勤处处务会成员;膳食科每学年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各商贸服务考核和奖惩情况报告,管理委员会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 监管项目及内容
依照托管服务合同或承包合同的具体管理规定的项目和内容。
第五条 奖惩资金来源及使用
依照托管服务合同或承包合同规定,由各商贸店面承租单位缴交经营奖惩资金(金额以合同为准),设立商贸店面经营奖惩资金。根据考核条例及奖励条例对商贸店面进行奖惩。
扣罚1分处以100元罚款。罚扣的资金可用于对我校商贸店面进行奖励、维修、改造和升级以及周边配套的改善,奖励的资金将于年度内通过考核的方式统筹返还给各商贸店面承租单位。
第六条 考核方式
(一)由学生权益组织每学期1次,以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满意度测评。
(二)由后勤处牵头,组织后勤处、学生处、保卫处(消防)、国资基建处(水电)等单位代表组成检查组,每月对有经营的商贸店面单位进行不少于1次的考核评分(寒暑假期间没有经营的店面不纳入考核)。
(三)对商贸店面承租经营情况进行学年量化考核,详见商贸店面承租单位经营管理学年量化考核权重表。
闽南师大商贸店面承租单位经营管理学年量化考核权重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占总分比例  | 
    得分  | 
   
   
    1  | 
    由学生权益组织每学期1次,以网络投票形式进行师生满意度测评。  | 
    20%  | 
    满意分平均值×0.2  | 
   
   
    2  | 
    由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后勤管理处、学生处、保卫处等单位代表组成3人以上检查组,根据检查组考核评分办法对各店面进行考核评分,学年末取每月考核平均分。  | 
    80%  | 
      每月考核平均分 ×0.8    | 
   
  
 
 
 
第二章  检查组考核评分办法
 
由后勤处、保卫处、学生处、国资基建处等单位代表组成的检查组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考核评分。
第七条 店面秩序处罚规定
 
  
   
    序号  | 
    处罚项目  | 
    扣分  | 
   
   
    1  | 
    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租赁期限等依法实际经营,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 
    2分/次  | 
   
   
    2  | 
    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证件,并交由店面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 
    5分/次  | 
   
   
    3  | 
    未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租金、垃圾清运费、水电费等)。  | 
    3分/天  | 
   
   
    4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商铺内外结构,更改承重墙、横梁、支柱等,加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用水、空调的负荷。  | 
    5分/次  | 
   
   
    5  | 
    广告标识标牌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审批,标语标牌设置不规范;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在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  | 
    3分/次  | 
   
   
    6  | 
    未遵守学校有关作息制度,影响生活区正常休息。允许商铺营业时间为:06:30—23:00(周一至周五)、06:30—23:30(周六至周日)。特殊情况需经学校管理部门批准。  | 
    2分/次  | 
   
   
    7  | 
    在服务场所内从事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活动。  | 
    20分/次  | 
   
   
    8  | 
    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开展促销宣传活动,造成人员拥挤聚集等不良影响。  | 
    5分/次  | 
   
   
    9  | 
    门店音乐噪声过大、影响师生正常作息。  | 
    2分/次  | 
   
   
    10  | 
    店面员工校内发生打架斗殴等事故。  | 
    15分/次  | 
   
   
    11  | 
    未做到文明经营,用语粗俗,引发舆情的。  | 
    5分/次  | 
   
   
    12  | 
    妨碍、阻挠学校管理人员行使管理职责;不按管理规定进行整改的。  | 
    5分/次  | 
   
  
 
 
第八条 日常环境卫生处罚规定
 
  
   
    序号  | 
    处罚项目  | 
    扣分  | 
   
   
    1  | 
    店内设施设备摆放杂乱无序,商品陈列不整齐规范。  | 
    1分/处  | 
   
   
    2  | 
    擅自占用公用面积经营或在公共区域内随意搭棚、堆放物品、乱停车辆、张贴广告等。  | 
    1分/处  | 
   
   
    3  | 
    未做好商铺门前三包工作,门前未保持卫生清洁的。  | 
    1分/处  | 
   
   
    4  | 
    店面工作人员在店内吸烟的。  | 
    1分/次  | 
   
   
    5  | 
    店内卫生情况不规范。  | 
    1分/次  | 
   
   
    6  | 
    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井内。  | 
    3分/次  | 
   
   
    7  | 
    未在指定的位置倾倒垃圾;大件的杂物(环境集体不收运)未清运出校,直接放置垃圾桶或校内其它位置。  | 
    3分/次  | 
   
   
    8  | 
    店面占道经营的。  | 
    5分/次  | 
   
  
 
 
第九条 商品服务质量与安全处罚规定
 
  
   
    序号  | 
    处罚项目  | 
    扣分  | 
   
   
    1  | 
    未做到明码标价的。  | 
    1分/件  | 
   
   
    2  | 
    商品或服务价格高于周边市场同类商品平均价格的10%的。  | 
    5分/件  | 
   
   
    3  | 
    计量衡器不规范,缺斤短两的。  | 
    5分/次  | 
   
   
    4  | 
    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三无”商品;出售非法音像制品。  | 
    5分/件  | 
   
   
    5  | 
    出售学校禁止学生使用的大功率电器;出售烟花爆竹、烈性酒等学校禁售商品的。  | 
    5分/件  | 
   
   
    6  | 
    存在强买强卖、欺诈等行为的。  | 
    5分/次  | 
   
   
    7  | 
    未能及时配合处理师生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 
    5分/次  | 
   
   
    8  | 
    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 
    20分/次  | 
   
  
 
 
第十条 日常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序号  | 
    处罚项目  | 
    扣分  | 
   
   
    1  | 
    商铺内设置人员住宿场所。  | 
    5分/次  | 
   
   
    2  | 
    在经营场所进行电动车充电。  | 
    2分/次  | 
   
   
    3  | 
    电器线路未暗敷,随意拉接改装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  | 
    1分/处  | 
   
   
    4  |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 
    1分/次  | 
   
   
    5  | 
    经营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 
    10分/次  | 
   
   
    6  | 
    占用消防通道。  | 
    1分/次  | 
   
   
    7  | 
    未做好自行夜间关门、寒暑假和歇业期间的防火、防盗工作。  | 
    1分/次  | 
   
   
    8  | 
    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消防安全事故的。  | 
    20分/次  |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
(一)满意度测评获得前3名的店面,每学期分别给予奖励1500元、1200元、800元。
(二)每学期考核前3名的店面,每学期给予奖励1500元、1200元、800元。
(三)有师生反馈好人好事的店面,酌情给予300元至800元不等的奖励。
(四)积极参与校方举办的活动,酌情给予3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奖励。
 
第三章  商贸店面承租单位经营奖惩资金
返还办法和返还程序
 
第十二条 商铺承租单位经营奖惩资金返还办法
根据第二章奖惩相关条款,统计各商贸店面学年累计获得的奖励金额(用C表示,C1对应某商贸店面)及罚款金额(用D表示,D1对应某商贸店面),将全部商贸店面的奖励金额进行统筹后,各个商贸店面统筹后的金额加上各自需补缴的罚扣金额再减去提交的固定金额的奖惩金,即为下一学年需补缴的金额,如下公式所述:
将奖励后剩余的经营奖惩资金【用N表示,N为提交的经营奖惩资金总额(各商贸店面提交的经营奖惩资金用E表示,E1对应某商贸店面)-各商贸店面学年累计获得奖励金额)】,统筹发还给商贸店面。各商贸店面所获统筹奖惩资金(用M表示,M1对应某商贸店面)为:N乘以各商贸店面所缴纳经营奖惩资金占经营奖惩资金总和的比例【M=N*(E1或E2或E3/E1+E2+E3)】。则各商贸店面能领回的经营奖惩资金(用P表示,P1对应某商贸店面)P1=M1+C1-D1-E1(以某商贸店面为例,合同期内,须交齐新一学年的经营奖惩资金,所以减去E1)。                           
以下情况统筹奖惩资金不予退还,该商贸店面缴纳的经营奖惩资金不计入公式:
1.一学年内师生满意度调查,满意度累计两次低于60%(第1次满意度低于60%,学校将对单位经营者进行约谈)。
2.学年度考核未达60分。
3.发生火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
4.不服从学校管理部门管理的。
第十三条 商铺承租单位经营奖惩资金返还程序
每学年末,膳食科根据一学年来各商铺承租者的经营管理情况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各商贸店面考核和奖惩情况报告,管理委员会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返还各商铺承租单位奖惩后实际应得金额。奖罚后经营奖惩资金低于原有缴交金额的应在下一年度合同签订前补齐。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以下任一情况将于下一轮的店面招租中取消商贸店面承租方的原租户优选权:
(一)一学年三次月份考核分数低于60分(含)或学年考核低于60分(含)的;
(二)一学年内无故三次及以上未参与甲方组织的月例会(要求中标单位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亲自参会,有医院开具的病假除外);
(三)未能妥善处理师生投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以暴力妨碍、阻挠甲方管理人员行使管理职责和维护正当权益的;
(五)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经甲方三次书面通知后仍未改正的。
第十五条 以下任一情况学校有权提前终止与承租方的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擅自转租、转借,变相转租、转借,以他人身份挂靠或改变经营范围的;
(二)未经甲方授权,以闽南师范大学、闽南师范大学后勤管理处或者膳食科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的;
(三)未按投标文件承诺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五)在安全检查中未达标且拒不整改或借故拖延整改的;
(六)发生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闽南师范大学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